欢迎访问合肥市策划协会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协会概况 专业服务 投资融资 品牌战略 文化传媒 政务服务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今天是:
搜索:
  栏目分类
 
  推荐内容
“人脸识别”事故频发,“猪脸识别”却很靠谱!
中国追溯物联网联盟成立
央行今日开展1720亿元正回购 加码货币回笼力度
“皮包公司”疯狂代开增值税发票近2亿元被查
房地产业成偷逃税重灾区 涉税违法手段花样百出
 
  热门内容
中国追溯物联网联盟成立
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新动能(开卷知新)
这一天 关于香港的消息都挺意味深长
“人脸识别”事故频发,“猪脸识别”却很靠谱!
中国策划协会专家免费送“金点子下乡”献计重庆武隆“沧
解读中国理念 放眼世界未来
叫停贴牌定制,茅台“整风”为哪般?
第四届中国创意策划节研讨会议在武汉圆满结束
解密万达减资隐情:轻资产还是避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迎来政策红利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七部门发文:核准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

时间:2018-01-29 13:21  来源:   作者:5339400 点击:

 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25日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通过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等,将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并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即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最终目的地企业。这类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商务部合作司商务参赞韩勇表示,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要注意的是,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即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将重点对六方面对外投资情形进行督查,包括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等。

 
合肥市策划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4 All Right Reserve 免责申明 皖ICP备13001313号-2
合肥网站建设